“海归博士”彭某于1998年创立深圳市赛百诺基因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赛百诺公司)。2003年,赛百诺公司的肿瘤基因治疗药物“今又生”获准上市。此后,湖北同济奔达鄂北制药有限公司(下称奔达制药公司)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控股赛百诺公司。2008年,赛百诺公司将彭某告上法庭,索要涉及“今又生”的5件中国专利权及相关国际专利申请权和国际专利权。
该案历经一审、二审,两审判决都认定赛百诺公司胜诉。彭某不服终审判决,提起抗诉申请,后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级抗诉程序,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指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日前,广东高院作出再审判决,认定涉案5件中国专利权及相关国际专利申请权和国际专利权归赛百诺公司所有。至此,这场历时7年的专利权争夺战终于尘埃落定。
专利权属引发纠纷
1998年初,彭某留学归国后创办了赛百诺公司,并担任赛百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
2003年10月,赛百诺公司生产的肿瘤基因治疗药物“今又生”获准上市,引发业内广泛关注。为了扩大生产,2006年10月,赛百诺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奔达制药公司收购赛百诺公司两个法人股东共计57.57%的股权。奔达制药公司借此入主并控股赛百诺公司。奔达制药公司的董事徐某进而成为赛百诺公司总经理,并于次年4月当选为董事长。
在奔达制药公司入主赛百诺公司之后,双方度过了一段融洽的“蜜月期”。但好景不长,因经营理念等的不同,彭某与徐某接连爆发冲突。此外,双方在专利权归属上产生分歧,其中5件专利权的归属,成为彭某和徐某争夺的焦点。
2007年,徐某代表赛百诺公司要求彭某将他手中的5件专利权变更至赛百诺公司。彭某则认为需要先对这5件专利进行评估,在评估的基础上协商一个补偿数额才能进行变更,而不能无偿变更至赛百诺公司。
2008年8月,赛百诺公司一纸诉状将彭某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彭某持有的“病毒载体与人肿瘤抑制基因的重组体及其应用”(专利号:ZL02115228.4)等5件专利属于职务发明,专利权人应变更为赛百诺公司。
赛百诺公司表示,为完善上述5件专利所涉及的技术,赛百诺公司先后投入巨资用于技术开发、临床试验,彭某等人作为工作人员,利用赛百诺公司的技术、资金、设备研发出了相应技术。此外,赛百诺公司和彭某等人还签订了《专利申请权权属保证书》,保证书约定:发明专利——“病毒载体与人肿瘤抑制基因的重组体及其应用”是职务发明,该专利的申请权和专利权属于赛百诺公司。而其余4件专利均为该专利的衍生专利。因此,赛百诺公司请求法院确认其为“病毒载体与人肿瘤抑制基因的重组体及其应用”等5件中国专利的专利权人及其相关国际专利申请的申请人或国际专利权人。
彭某则表示,他在赛百诺公司成立前就已经掌握了涉案发明的技术方案,所以涉案发明不属于职务发明。他与赛百诺公司签订的保证书也只是用于申请政府资助,不能证明他放弃或转让专利权权属,也不能证明双方对涉案专利权属作出约定。
历经7年尘埃落定
深圳中院一审审理后认为,1999年赛百诺公司原股东深圳市源政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源政公司)与彭某签订《合作投资协议书》,从该协议的约定及履行情况来看,彭某已经将“今又生”技术及相关成果作价入股赛百诺公司,取得相应的股权并得到经济补偿。此外,从1998年开始,“今又生”的研发、临床试验、药品证书颁发及获取政府的资助等均以赛百诺公司的名义进行。“今又生”涉及的技术及相关成果的雏形由彭某提出,但该技术的逐步完善是由包括彭某在内的赛百诺公司的技术团队完成。而且,彭某已经对外宣传“今又生”涉及的技术及相关成果的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归赛百诺公司所有。深圳中院一审认定涉案5件中国专利权及相关国际专利申请权和国际专利权归赛百诺公司所有。
彭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高院提起上诉。广东高院审理后认为,彭某自1999年9月至2006年10月一直担任赛百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基因技术研发团队带头人。涉案专利是赛百诺公司成立3年后提交的专利申请,在此期间,他一直利用赛百诺公司的人力、物力、财力从事涉案专利的发明,因此涉案专利为职务发明,专利权及相关申请权应归赛百诺公司所有,因此驳回了彭某的上诉请求。
针对终审判决,彭某又提出抗诉申请,后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级抗诉程序,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指定广东高院再审。日前,广东高院作出再审判决,认定根据彭某与源政公司此前签订的《合作投资协议书》的内容及履行情况,彭某将其拥有的涉及“今又生”的技术及相关成果转让给赛百诺公司,并获得了赛百诺公司一定比例股权和经济补偿。因此,涉案5件中国专利权及相关国际专利申请权和国际专利权归赛百诺公司所有。
至此,这场有关基因治疗方法专利权的争夺战历经7年尘埃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