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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拉OK收费是尊重知识产权
时间:2015-7-14 9:04:52    作者:Steven

记者:卡拉OK版权使用费收费标准公示已经结束了,社会各界在关注中也有一些争议,比如这笔钱该不该收、怎么收,您如何看待这些争论?
  阎晓宏:社会各方面关注卡拉OK收取版权使用费问题,我觉得这是一件好事,反映出公众对社会公共事务的重视和参与,也反映出卡拉OK知识产权问题越来越得到社会各方的重视。但是,现在公众和媒体比较多的是在讨论收费标准高低的问题,我想一个更根本的问题还不是收费标准,而是收取的费用究竟是什么费用、该不该收,这是最根本的问题。
  记者:那么向卡拉OK收取的版权使用费究竟是什么性质的收费呢?
  阎晓宏:在本质上,这和作者发表了一部作品收取稿费在法律上是完全一致的。不同的地方在于,这种收费方式不是由作者直接和使用者去谈,而是采取了一种集中管理的方式,也就是受权利人的委托,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去发放许可和收取使用费。收取的使用费既不是纳税人的钱,也不是国家财政的钱。它是使用作者智力成果应当支付的报酬。卡拉OK收费不是政府行政行为,它是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记者:为什么要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收取?
  阎晓宏:因为卡拉OK经营者使用音乐和MV作品的量非常大,权利人无法一一授权和收取使用费,也就是说作者单独行使这种权利,交易成本非常高,也很不方便作品的使用。便捷的方式就是权利人把权利委托给各类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由集体管理组织代为收取。如果作者不愿意把他的权利交给集体管理组织,那么也不能强制。集体管理组织收取的这笔钱,除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用外,绝大多数要分配给作者。
  保护知识产权,除了政府要抓,还要构建一个知识产权的社会服务体系,而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就是版权社会服务体系里不可缺少的润滑剂,具有重要的作用。国务院在去年7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建立,反映出中国保护知识产权在向广度和深度上延伸,反映出一种社会的进步,反映出了社会对知识、对版权的尊重。
  记者: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收费过程中必然要支付收费的成本,这笔钱从哪儿来呢?
  阎晓宏: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需要工作人员、办公地点,这个成本就要从收取的费用里提取。扣除这笔管理费用后,就是分配给作者的钱。管理费原则上不超过收取版权使用费的20%,一般来讲,收的钱越多,它分配给作者的比例就越大。
  记者:在卡拉OK收取版权使用费这件事上,国家版权局的职责是什么?
  阎晓宏:知识产权保护涉及面非常广,它既涉及众多的权利人和使用者,还涉及广大的公众。国家版权局的工作就是要平衡权利人、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一般来讲,权利人和使用者是一对矛盾,权利人希望作品的使用费(稿酬)越高越好,使用者希望稿酬越低越好。但是收取版权使用费一定要双方达成协议。当然,这都是建立在要承认权利人智力成果的基础上,如果失去这个前提,这项工作就没法推进。目前实际状况是卡拉OK使用权利人的作品大多数没有付费。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版权局首先要明确的是使用作品应该付费,只有付费了才能使两者之间利益平衡。据我了解,大多数卡拉OK经营者版权保护意识在提高,认为使用作品是应该付费的。
  记者:也就是说,国家版权局在卡拉OK收费问题上是起协调和平衡的作用,最终还要靠权利人和卡拉OK企业通过谈判解决问题?
  阎晓宏:是的。对这件事情,国家版权局的作用是协调有关方面。国家版权局不是要对收费标准做出决定,说必须是收15元或者12元。但是版权局可以提出建议并对集体管理组织提出的标准在全社会进行公示,广泛地听取意见,通过互相交流讨论,来促使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达成共识,最终形成各有关方面都能接受的协议。
  记者:在收取版权使用费过程中,国家版权局会不会有利益上的介入?
  阎晓宏:我要特别强调,第一,这笔钱不是版权局收的;第二,这笔钱也不是给版权局用的,版权局不能也不会使用这里边的一分钱。这方面我们欢迎社会监督。
  记者:那么国家版权局对收费不做监管吗?
  阎晓宏:国家版权局要依法行政,不能超越法律来办事。我们要求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哪个领域进行收费的时候,应将拟收取版权使用费的项目和标准报告国家版权局,由国家版权局对这些情况向社会公示,我们负有进行协调、监管的责任。
  记者:有媒体报道,卡拉OK版权使用费每年将多达100多亿元,这会不会增加消费者的负担,您怎么看待这一问题?
  阎晓宏:事实上,这是一个非常理想和非常遥远的数字。如果卡拉OK版权使用费每年收取100亿元,那么按照版权使用费不超过经营额1%计算,整个卡拉OK行业的年营业额将超过1万亿元,占到我国GDP的近6%。而实际上目前整个文化产业(包括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娱乐演出等)的年增加值才3500亿元。因此,所谓卡拉OK版权费100多亿元的数字真是天方夜谭。还须说明的是,卡拉OK版权使用费不仅数额很小,而且是已经纳入经营者经营成本之内的,无论如何都绝不能转嫁到消费者身上。
  记者:双方现在为12元的标准争执不下,国家版权局有何建议?
  阎晓宏:据我了解,12元标准是一个上限,就是不高于12元,至于下限是多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集体管理组织与使用者具体协商,也可以考虑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有所区别。
  记者:如果双方无法就收费标准问题达成一致会怎么样?
  阎晓宏:在公示期间,共有17家省市娱乐行业协会对收费标准进行了明确答复,其中9家基本同意本次公示标准。实际上,如果没有达成一致,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对卡拉OK经营者来讲,如果觉得使用费价格太高,可以放弃使用某个音乐作品;但如果既坚持使用又不取得许可,从版权保护工作的角度讲,恐怕就不大合适了。我认为,随着社会公众版权保护意识的逐步增强,这些问题会逐步得到妥善解决的。这需要一个过程,不宜太急。
  记者:近些年,权利人起诉国内卡拉OK企业的案件越来越多,一旦达成协议,是不是问题就会得到解决?
  阎晓宏:现在针对卡拉OK的诉讼是比较多的,因此许多卡拉OK经营者都在呼吁尽快成立集体管理组织,并通过这个组织尽快规范作品使用和收费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作为一种管理成本低、方便作品使用、国际通行的管理模式,在国家版权局和民政部的监管之下,从长远看,一定会促进卡拉OK 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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