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无锡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记录与评价操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锡科计〔2014〕223号
局有关处室,各市(县)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无锡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记录与评价操作细则(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
2014年12月2日
无锡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记录与评价操作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做好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记录与评价工作,根据《无锡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制订此操作细则。
第二条 信用记录与评价对象为市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评审专家、项目主管部门等相关责任主体。
第三条 信用记录与评价等级分为五级,即信用优秀A、信用良好B、一般失信C、较重失信D、严重失信E。
第四条 成立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工作小组,由相关业务处室组成,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计财处。
第五条 信用记录与自评内容为立项管理、经费管理、实施管理、结题(验收)及其它。
1.每次项目评审后,由组织人事处会计财处对项目评审专家不良诚信进行记录和自评;
2.项目正式立项后,由相关业务处室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任人在申报立项中的不良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自评;
3.每半年由相关业务处室根据半年度和年度检查情况对实施中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任人经费管理和项目实施情况的不良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自评;
4.每项项目结题(验收)后,由相关业务处室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任人结题过程中的诚信状况及对验收专家不良诚信进行记录和自评;
5.对有关审计、财政监督、科技部门巡查等科技项目专项监督检查中查出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不良诚信状况由计财处进行记录和自评;
6.每年年底,由计财处会相关处室对项目主管部门的不良诚信进行记录和自评;
7.在项目实施中,相关业务处室随时可对项目相关主体在实施和参与项目过程中与项目相关的其它诚信状况,以及纪律执行情况进行记录和自评。
第六条 每年底由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工作小组对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记录进行汇总与评价,并可视信用评价情况,组织专家或者授权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科技信用评价。
第七条 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工作小组对信用评级为优秀和不良信用行为提出运用建议,报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八条 本操作细则自2014年12月1日起试行,由市科技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