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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无锡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4-10-25 8:52:01    作者:

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无锡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锡科计〔2014〕197号

 

 

局有关处室,各市(县)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无锡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无锡市科学技术局

2014年10月21日

 


 

无锡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科技诚信建设,提高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意识与信用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精神和《省科技厅关于加强全省科技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实施办法》(苏科计发﹝2014﹞185号)精神及全市信用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实施和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市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评审专家,以及接受市科技局委托履行相关管理职能的项目主管部门。

 

  第三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是指市科技局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实施和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中践行承诺、履行义务、奉行准则的诚信程度进行客观记录、公正评价,并据此进行相关管理和决策的工作。

 

第二章  信用管理内容

 

  第四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立项管理。对遵守项目申报有关规定、履行信用承诺、保证申报内容真实性和有效性等行为中的诚信状况,以及项目立项评审中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二)经费管理。对编制项目经费预算、自筹经费筹集、经费匹配、财务情况报告,以及项目经费使用、核算等行为中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三)实施管理。对项目组织开展、项目日常跟踪管理、中期检查、项目重大事项和进展报告等行为中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四)结题(验收)管理。对项目总结、技术指标完成、项目经费决算、经济和社会效益证明等行为中的诚信情况,以及项目结题(验收)工作中的诚信状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五)其它。对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主体在实施和参与项目过程中与项目相关的其它诚信状况,以及纪律执行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

 

第三章  信用记录与评价标准

 

  第五条 市科技局对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记录内容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用及不良信用行为。

 

  第六条 基本信息指相关责任主体的身份信息和与市科技计划项目相关的信息,如所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的计划类别、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与实施期限等。

 

  第七条 良好信用记录的内容包括:

  (一)守信行为。指相关责任主体从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实施到结题(验收)的全过程遵守市科技计划管理有关办法、规定和项目合同,奉行科研行为准则和科技管理工作准则,如期较好完成市科技计划项目,履行相关承诺的行为。

  (二)显著成效。指相关责任主体在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过程中获得与项目相关的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励,专利奖等奖项,以及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做出重大贡献等客观事实。

 

  第八条 不良信用记录的内容包括:

  (一)失信行为,指相关责任主体主观故意地违反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定要求、违反职业道德,以及违法违纪的行为,分为科研失信行为和管理失信行为。

  1、科研失信行为指违反市科技计划及经费管理要求的科研行为准则的行为,如在有关人员职称、简历以及研究基础等方面提供虚假信息,抄袭、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捏造或篡改科研数据、编报虚假预算或项目材料、单位财务数据,编报虚假项目结题(验收)材料、知识产权证明、项目决算绩效数据等。

  2、管理失信行为指违反科技管理工作规定的行为,如出具违反客观事实的项目评审意见,瞒报或谎报重大事项、恶意串通,截留、挤占、挪用、转移科技经费,未经批准擅自调整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以及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等。

  (二)组织实施过失,指由于市科技计划项目的承担单位及相关人员的预测失误、管理不力、监管不严、措施不当、不尽责等且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

 

  第九条 不良信用行为分为一般失信、较重失信、严重失信三个级别。

 

  第十条 市科技局依据不同责任主体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活动的情况,分别制定信用评价标准,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和项目主管部门进行信用评价。信用评级分为五级,即信用优秀A、信用良好B、一般失信C、较重失信D、严重失信E(评价标准见附件1)。

 

  第十一条 市科技局视信用评价情况,组织专家或者授权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科技信用评价,记录相关责任主体在实施和参与市科技计划项目中的信用情况,填写《无锡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记录表》(以下简称《信用记录表》,附件2),建立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数据库。

 

  第十二条 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方式如下:

  (一)信用评级为优秀(A)或良好(B)的,市科技局在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组织申报国家、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以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奖励评定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对信用评级为优秀(A)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在后3年内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时,评审分数分别加1分。

  (二)信用评级为一般失信(C)的、较重失信的(D),根据信用评价标准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警告、通报批评、适当提高立项标准、取消相关资格1-3年等方式进行处理。对信用评级为严重失信的(E),永久取消其承担市科技计划项目及获相关认定和奖励的资格。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市科技局开展科技信用情况的收集、记录和不良信用的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 信用管理的依据包括项目合同、计划任务书与委托协议书、项目预算书、经费匹配等正式承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科技计划相关管理制度与政策法规。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对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评级按年度进行更新管理,对良好与不良信用分别记录管理。对已确认的信用记录内容有异议的,可根据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申诉。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成立市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工作小组,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工作细则,修订信用评价标准,记录评价相关责任主体的信用情况,并对不良信用行为提出处理建议。属于重大事项的,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

    1.相关责任主体信用评价标准

    2.无锡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记录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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